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2104號
MLDV,104,司促,2104,201504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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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104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代 理 人 江泰豐
債 務 人 吳素貞(即吳黃梅妹之繼承人)
      吳素錠(即吳黃梅妹之繼承人)
      吳素月(即吳黃梅妹之繼承人)
      吳素鳳(即吳黃梅妹之繼承人)
      吳文政(即吳黃梅妹之繼承人)
      吳文達(即吳黃梅妹之繼承人)
      吳文光(即吳黃梅妹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其繼承被繼承人吳黃梅妹(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
  )叁拾壹萬捌仟陸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一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八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
  百零三年八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俊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嗣後遞狀時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
    勿庸另行聲請。
  三、自本院依據狀載地址核發支付命令時起,3 個月內不能
    送達於債務人者,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確定證明書恕
    難核發,債權人得重新依督促程序聲請支付命令或另向
    本院民事庭起訴。
            書記官 彭文章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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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