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070號
債 權 人 張哲豪(即張銘坤之繼承人)
沈舟娜(即張銘坤之繼承人)
張雅雯(即張銘坤之繼承人)
張雅婷(即張銘坤之繼承人)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李朝程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如逾期
不補正,即駁回債權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狀漏經聲請人沈舟娜、張雅雯、張雅婷等簽章,請補正
,如係共同委任聲請人張哲豪為代理人,則應提出合法之民
事委任狀。
二、請提出債務人李朝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俊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彭文章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