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2070號
MLDV,104,司促,2070,201504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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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070號
債 權 人 張哲豪(即張銘坤之繼承人)
      沈舟娜(即張銘坤之繼承人)
      張雅雯(即張銘坤之繼承人)
      張雅婷(即張銘坤之繼承人)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李朝程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如逾期
不補正,即駁回債權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狀漏經聲請人沈舟娜、張雅雯、張雅婷等簽章,請補正
  ,如係共同委任聲請人張哲豪為代理人,則應提出合法之民
  事委任狀。
二、請提出債務人李朝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俊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彭文章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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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