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2050號
MLDV,104,司促,2050,201504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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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050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代 理 人 林玉娟
債 務 人 陸為存
一、上列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叁萬叁仟壹佰壹
  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十四點八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七
  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俊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嗣後遞狀時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
    勿庸另行聲請。
  三、自本院依據狀載地址核發支付命令時起,3 個月內不能
    送達於債務人者,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確定證明書恕
    難核發,債權人得重新依督促程序聲請支付命令或另向
    本院民事庭起訴。
            書記官 彭文章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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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