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976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 務 人 董春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肆仟捌佰貳拾叁元,及其
中本金新臺幣新臺幣捌萬叁仟伍佰貳拾捌元自民國九十五年
八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董春蘭於民國94年01月25日向聲請人簽訂信用貸款
,約定債務人可於一定額度內使用金融卡提款或進行現金轉
帳交易,並於次月相當期日需繳還最低應繳金額。有關借款
期限、還款金額、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
記載於現金卡信用貸款約定書。詎料債務人自民國95年07月
04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利)息共計84,823元整,暨自民國
95年08月0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延滯
利息亦未繳納,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依
信用貸款約定書第九條第一款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
視為全部到期,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額之給付。為求簡速
,特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
給支付命令,如債務人文書無法送達,請准依民事訴訟法第
一三八條之規定,將文書以寄存送達之方式為送達,實感德
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俊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王宏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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