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3年度,438號
MLDV,103,訴,438,201504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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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43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大弘水泥製品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明人
訴訟代理人 歐翔宇律師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龍正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包樂仁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添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
年2 月5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 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104 年3 月11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 於104 年3 月16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三、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洪瑞榮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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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大弘水泥製品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龍正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