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契約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3年度,251號
MLDV,103,訴,251,201504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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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5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謝葉月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謝月蘭等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104 年3 月31日本院103 年度訴字第251 號第一審判
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就原判決全部提起上訴,核
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094,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47,5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大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部分,不
得抗告。
               書記官 李佳靜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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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