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35號
抗 告 人
即反訴原告 謝禮賢
謝凌迪
謝阿鎌
兼上列三人
訴訟代理人 謝兆宏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何玉蘭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等事件,抗告
人對於民國104 年3 月6 日本院103 年度訴第135 號裁定提起抗
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抗告除別有規定外,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 內為之,又提起抗告如逾抗告期間者,原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民事訴訟法第487 條前段及第495 條之1 第1 項準用第 44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就上開事件所為之裁定,已於民國104 年3 月12日送達 ,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考,抗告人遲至104 年4 月2 日始提起 抗告,已逾上開不變期間,其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95 條之1 第1 項、第442 條第1 項、第95 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吳振富
法 官 顏苾涵
法 官 許文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黃南穎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