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交附民字第10號
原 告 鄭春祺
王玉珠
被 告 李秉鴻
上列被告因本院104 年度交訴字第6 號公共危險案件,經原告提
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
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
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柳章峰
法 官 黃思惠
法 官 許蓓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孟穎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