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劉智瑋
選任辯護人 王銘助律師(法律扶助)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不服本院中
華民國104 年2 月13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劉智瑋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上訴理由。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 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上 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 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原審法 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 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2 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不服本院民國104 年2 月13日所為第一審 判決,於法定期間之同年2 月26日提起上訴,惟上訴狀內僅 記載對原判決不服,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等語,而未敘述 上訴之具體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提出具體上 訴理由,爰依前開規定,裁定命被告於收受本裁定5 日內補 正上訴理由,逾期未為補正者,即駁回上訴。
三、依刑法訴訟法第220 條、第361 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9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秋錦
法 官 魏正杰
法 官 林卉聆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魏美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