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廢棄物清理法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2年度,614號
MLDM,102,訴,614,201504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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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訴字第614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嘉農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謝俊雄
代 理 人 謝理傑
被   告 林陳慶
共   同 羅秉成律師
選任辯護人 曾能煜律師
      魏順華律師
被   告 莊天賜
選任辯護人 洪大明律師
      蘇毓霖律師
被   告 譚益進
上列被告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 年
度偵字第4206號、102 年度偵字第613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林陳慶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款之非法清除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貳年。
莊天賜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款之非法清除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譚益進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三款之非法堆置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緩刑伍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貳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萬元。
嘉農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因其受僱人執行業務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款之非法清除廢棄物罪,科罰金新臺幣貳佰萬元。 事 實
一、林陳慶嘉農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址設臺北市○○區○○○ 路0 段00號9 樓之5 ,下稱嘉農公司)位於新竹市○○里○ ○路0 號廠區之廠長,為嘉農公司之受僱人;另莊天賜於民 國85年至95間亦曾受僱於嘉農公司擔任技術員。緣嘉農公司 自91年起迄102 年間均受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 局(下稱農委會防檢局)之委託代工生產「含毒甲基丁香油 誘殺板及瓶裝藥液」等農藥,因製程中桶槽內會殘留一定數 量「含毒甲基丁香油」,屬嘉農公司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中以 代碼「D-2499」申報之「其他未歸類之一般事業廢棄物」。 林陳慶明知「含毒甲基丁香油」有效期間僅2 年,且嘉農公 司就已逾有效期限之「含毒甲基丁香油」(下稱過期「含毒 甲基丁香油」),並未向管理農藥之中央主管機關行政院農 業委員會申請個案再利用,而過期「含毒甲基丁香油」目前 亦無回收再利用之技術。林陳慶莊天賜均明知從事廢棄物



清除業務,應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 委託之機關申請核發公民營廢棄物處理機構許可文件後,始 得受託清除廢棄物業務,而莊天賜並未領有主管機關所核發 之廢棄物清除許可文件,另譚益進則明知未經主管機關許可 ,不得提供土地堆置廢棄物。詎林陳慶莊天賜竟共同基於 非法從事清除事業廢棄物之犯意聯絡,自102 年4 月間某日 起至同年5 月間某日止,由林陳慶委託莊天賜以車輛將嘉農 公司因事業所產生之過期「含毒甲基丁香油」,非法載運至 譚益進所提供其不知情胞弟譚燕林所有之苗栗縣卓蘭鎮○○ 里○○段000000地號,及毗鄰不知情江秀三所有同段2060-4 地號等(下稱卓蘭段2061-3、2060-4地號)空地上堆置,共 計堆置有50加侖鐵桶13個、50加侖塑膠桶3 個(部分全滿、 部分半滿),現場另有50加侖塑膠空桶11個、20公升塑膠空 桶9 個。其後,警方及苗栗縣政府環保局於102 年5 月23日 下午4 時許接獲民眾檢舉,表示苗栗縣卓蘭鎮坪林里食水坑 溪流域有魚蝦死亡,因而前往現場查緝,發現上開50加侖鐵 桶13個中有3 個已變形破損,致桶內盛裝之過期「含毒甲基 丁香油」流入河床內,嗣復於102 年5 月24日上午10時許會 同行政院環保署督察總隊中區督察大隊人員循線查獲,始知 上情。
二、案經苗栗縣警察局大湖分局報告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 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證據能力之說明:
一、供述證據部分:
㈠證人即同案被告莊天賜(下稱莊天賜)於警詢時之陳述,為 被告嘉農公司、林陳慶譚益進(下稱嘉農公司、林陳慶譚益進)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陳述,屬傳聞證據,原則 上並無證據能力(即不得以之直接作為認定犯罪事實存否之 證據),且嘉農公司、林陳慶及其等辯護人於本院準備程序 時均爭執前開警詢筆錄之證據能力(見本院卷㈠第37頁、第 61頁背面至第62頁),本院考量莊天賜警詢筆錄所載內容( 包括筆錄第4 頁第6 行至第7 頁第1 行),與其實際所述確 有不符之情形,此有卷附警詢筆錄、光碟及逐字譯文可證( 見本院卷㈡第171 頁、第250 頁、第290 頁至第294 頁;光 碟則於本院卷㈡及苗栗地檢署102 年度偵字第4206號卷內之 置底證物袋),難認該警詢筆錄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復 查無得例外取得證據能力之法律依據,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第159 條之5 第1 項之規定,認莊天賜警詢筆錄 應無證據能力。




㈡按被告以外之人(包括證人、鑑定人、告訴人、被害人及共 同被告等)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至第159 條之4 等4 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 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 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 調查證據時,知有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不得為證據之 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 意,同法第159 條之5 定有明文。立法意旨在於傳聞證據未 經當事人之反對詰問予以核實,原則上先予排除。惟若當事 人已放棄反對詰問權,於審判程序中表明同意該等傳聞證據 可作為證據;或於言詞辯論終結前未聲明異議,基於尊重當 事人對傳聞證據之處分權,及證據資料愈豐富,愈有助於真 實發見之理念,且強化言詞辯論主義,使訴訟程序得以順暢 進行,上開傳聞證據亦均具有證據能力。本判決下列所引用 之傳聞證據,嘉農公司、林陳慶莊天賜譚益進及其等辯 護人於準備程序時,就該等證據之證據能力均無意見(見本 院卷㈠第25頁背面、第61頁背面至第62頁),復未於言詞辯 論終結前聲明異議,又本院審認上開證據作成時之情況,應 無違法取證或不當情事,與本案待證事實間復具有相當之關 聯性,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第2 項規定,自有證據能力。
㈢再按被告之自白,非出於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 問、違法羈押或其他不正之方法,且與事實相符者,得為證 據,刑事訴訟法第156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亦即被告之自白 係出於自由意思,且與事實相符者,即有證據能力,反之, 若係非法取供者,因其陳述非出於任意性,其所為之陳述即 無證據能力。查除前開莊天賜警詢筆錄內容與其實際所述不 符之部分外,林陳慶譚益進於警詢、偵查、審理暨莊天賜 於偵查及審理時所為不利於己之陳述,被告等及辯護人於本 院審理辯論終結前均未提出可供證明,究有如何之遭受「強 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違法羈押或其他不正之 方法」始為陳述之證據,以供本院得以即時調查審認,足認 下列經本院所引用之被告於警詢、偵訊、本院所為不利於己 之陳述,應均係出於被告自由意志,且與事實相符(詳如貳 所示),依法自得採為本案判決之基礎。
二、非供述證據部分:
按關於非供述證據之物證,或以科學、機械之方式,對於當 時狀況所為忠實且正確之記錄,性質上並非供述證據,均應 無傳聞法則規定之適用;如該非供述證據非出於違法取得, 並已依法踐行調查程序,即不能謂無證據能力(最高法院97



年度台上字第1401號、6153、3854號判決意旨參照)。卷附 現場照片等,係依機器之功能,攝錄實物形貌而形成之圖像 ,並非人類意思表達之言詞或書面陳述,不含供述要素,當 不在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規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 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之範圍內,性質上亦應屬於非供述證 據,無傳聞法則之適用,且均非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 因違背法定程序而取得,與本案待證事實復具有自然之關連 性,復經本院依法踐行調查程序,自有證據能力。貳、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一、訊據林陳慶莊天賜均否認有非法清除事業廢棄物之犯行, 嘉農公司亦否認其受僱人林陳慶有此犯行,另譚益進則否認 有非法提供土地供莊天賜堆置事業廢棄物之犯行。林陳慶辯 稱:伊未曾委託莊天賜載運「含毒甲基丁香油」,因為「含 毒甲基丁香油」是可回收再利用之有價值回收料,非屬事業 廢棄物,莊天賜係在85年至95年間受僱於嘉農公司,95年離 職後,嘉農公司會給莊天賜一些產品載到中部地區的經銷商 ,讓莊天賜賺一點錢貼補家用,在載貨的期間,莊天賜向嘉 農公司員工邱進財說他要種蔬菜水果,可否給他一些甲基丁 香油誘引劑,因為他那邊果蠅很多,伊才無償送莊天賜一些 甲基丁香油,絕對不是委託莊天賜去丟棄云云(見本院卷㈠ 第61頁)。嘉農公司亦辯稱:「含毒甲基丁香油」並不是廢 棄物,而是可以回收再次利用,對這樣可回收再製的產品, 是有價值的,基於公司商業立場而言,不可能將之當作廢棄 物任意棄置,林陳慶是因為莊天賜自己有果菜園,需要「含 毒甲基丁香油」作為防治果蠅使用,基於過往同事情誼,林 陳慶才同意給與,公司也同意林陳慶的作法云云(見本院卷 ㈠第61頁)。莊天賜亦辯稱:伊只是借放一段時間而已,其 他沒有做什麼,那是丁香油而已,伊有跟譚益進說要借放一 段時間,只是拿來放在菜圃驅逐害蟲,是伊主動向嘉農公司 要的,不是嘉農公司要求伊去處理掉,總共拿了幾次伊不記 得了,都是在102 年4 月、5 月這段期間拿的云云(見本院 卷㈠第25頁)。譚益進則辯稱:伊不認為伊的行為是犯罪, 是莊天賜說要借放一下,伊想說油沒關係,就讓他放,莊天 賜當時是跟伊說有幾桶油,問伊能不能借他放一段時間,伊 說好,油是放在路旁,可能是怪手在做馬路時不慎勾到河裡 去,伊是從102 年4 月份借莊天賜放的云云置辯(見本院卷 ㈠第25頁)。另嘉農公司、林陳慶之辯護人亦為被告辯護稱 :莊天賜向嘉農公司索取「含毒甲基丁香油」內含成分為甲 基丁香油及乃力松,使用一段期間後,因乃力松之有效成分 揮發,須回收再製,此即起訴書所指之「過期甲基丁香油」



,有效成分揮發之「含毒甲基丁香油」並非無經濟價值之廢 棄物,僅須過濾蔗渣,並經品管檢測其有效成分百分比,依 例再添入甲基丁香油及乃力松後,可再為使用,而非事業廢 棄物,本件是莊天賜於95年間離職後,透過嘉農公司員工邱 進財向林陳慶表示,因其所栽種之果樹等農作物果蠅甚強, 可否向嘉農公司索取須回收再製之「含毒甲基丁香油」作為 防治蟲蠅所用,林陳慶基於同事情誼而應允,而於莊天賜至 嘉農公司載運貨品時,順便向嘉農公司索取20至30公斤不等 之回收「含毒甲基丁香油」成品等語(見刑事準備㈠狀,本 院卷㈠第28頁至第30頁)。莊天賜之辯護人亦為其辯護稱: 「含毒甲基丁香油」並非有害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 理「含毒甲基丁香油」無須領有相關之許可文件,本件莊天 賜係為後續利用,暫時將過期「含毒甲基丁香油」放置於案 發處,並且均以桶裝盛放保護,並非任意擺放棄置,莊天賜 從未接受嘉農公司委託處理任何事業廢棄物,亦無收取相關 報酬,莊天賜將過期「含毒甲基丁香油」擺放至屋外,縱有 過失,亦非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 款所規範應處罰之犯行 等語(見刑事辯護意旨續狀,本院卷㈢第183 頁)置辯。二、經查:
林陳慶係嘉農公司位於新竹市○○里○○路0 號廠區之廠長 ,為嘉農公司之受僱人,莊天賜曾於85年至95年間受僱於嘉 農公司;另林陳慶曾多次將嘉農公司所有「含毒甲基丁香油 」交與莊天賜莊天賜並自102 年4 月間起將上開「含毒甲 基丁香油」載運至譚益進所提供其不知情胞弟譚燕林所有之 卓蘭段2061-3地號土地,暨毗鄰案外人江秀三所有同段2060 -4地號空地上,嗣警方及苗栗縣環保局查緝人員因於102 年 5 月23日下午4 時許接獲民眾檢舉,表示坪林里象山附近老 庄溪上游及其溪流附近上新里等流域(即食水坑溪)均有魚 蝦死亡,因而前往現場,發現前開土地上堆置有盛裝「不明 廢液」之50加侖鐵桶13個、50加侖塑膠桶3 個及50加侖塑膠 空桶11個、20公升塑膠空桶9 個,其中50加侖鐵桶有3 個已 變形破損,致桶內不明廢液流入河床內,警方復於102 年5 月24日上午10時許,會同苗栗縣政府環保局、行政院環保署 督察總隊中區督察大隊人員前往現場查緝等事實,均據莊天 賜及譚益進等人於審理時承認在卷(見本院卷㈠第25頁至第 26頁),而嘉農公司及林陳慶對於林陳慶為嘉農公司廠長, 曾多次將嘉農公司所生產「含毒甲基丁香油」交予莊天賜等 節(見本院卷㈠第61頁至第62頁)亦不爭執,並有苗栗縣警 察局大湖分局刑事案件報告書、坪林派出所所長鄧嘉鎮、警 員劉紀鈞於102 年5 月25日所製作職務報告、苗栗縣環保局



稽查人員邱華烽102 年5 月24日苗栗縣○○○○○○○○○ ○○○○○○○區○○○○○○○○○○○○○段000000地 號、同段2061-3地號等土地登記謄本、地籍圖謄本、查獲現 場手繪示意圖、現場照片14張(苗栗地檢署102 年度偵字第 4206號卷第12頁至第15頁、第43頁至第51頁、第53頁至第59 頁)等附卷為證,則此部分事實堪信屬實。
㈡前開卓蘭段2061-3、2060-4地號土地上所堆置之50加侖鐵桶 13個及塑膠桶3 個內所盛裝之不明廢液,應係嘉農公司事業 所產生之過期「含毒甲基丁香油」:
⒈依莊天賜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問:102 年5 月份的 時候你是做什麼工作?)做一些運輸的工作,貨運的工作。 (問:你有沒有幫嘉農公司運送貨物?)有。(問:102 年 5 月也有?)有。(問:嘉農公司是做什麼的?)農藥。( 問:大部分是幫嘉農公司運農藥?)對。(問:102 年5 月 24日在卓蘭段2060-4、2061-3的土地上查到的果蠅誘引殺蟲 劑,是不是你堆放的?)是。(問:你是跟誰從哪裡載到那 邊的?)從嘉農公司載到那邊的。…(問:你存放在這兩塊 土地上的這幾桶農藥,全部都是從嘉農公司運出來的嗎?) 去給他要,運過來的。(問:都是從嘉農公司運出來的?) 對。(問:我們在現場總共發現50加侖的鐵桶13個、50加侖 的塑膠桶14個,你對這一點有沒有意見?)沒有。…(問: 你為何跟嘉農拿這麼多農藥?)其實陸陸續續這樣拿就那麼 多了。(問:你跟嘉農公司的誰要這些農藥?)有時候跟廠 長要。…(問:你是1 次載送的,還是陸陸續續載送的?) 陸陸續續的。(問:為什麼查獲的當時有些已經是空桶了? 你載的時候裡面都有裝農藥?)有的沒有。空桶是要拿來做 廢棄的那個用。…(問:你跟廠長拿這些農藥的時候,你之 前就跟他說你沒有廢棄物清理的執照?)是。(問:但是廠 長還是說這些農藥請你拿回去處理?)沒有,他沒有這樣說 。(問:那不然他怎麼說?)我不知道。(問:但你事先有 跟他說你沒有廢棄物清理的執照?)是。」(見本院卷㈠第 126 頁至第127 頁、第130 頁、第131 頁第133 頁、第141 頁至第142 頁)、「(問:譚益進有提到說,警方查獲50加 侖塑膠空桶11個以及20公升的塑膠桶9 個,是莊天賜載來的 ,大概是半年前載來的,那個時候也是空的,我打算用來裝 有機肥料用的。這是譚益進的說法,你對他的說法有什麼意 見嗎?他講的是實在的嗎?)實在,沒有意見。(問:所以 第一個地點放的這些空桶,載來的時候裡面就沒有液體,是 正確的嗎?你載過來的時候裡面就是空的?)空的。(問: 接下來你看第二個置放的地點,他提到說裝有不明的廢液有



16桶,有3 桶遭利器穿鑿,剛剛已經唸給你聽了,這第二個 地點。請問這裡面總共13個鐵桶、塑膠桶3 個,裡面都有裝 滿嗎?)都不一定,有的是滿的,有的半桶。…(問:你說 我是從102 年4 月到5 月份分批從嘉農公司載這些果蠅殺蟲 劑約10餘次,這是你之前講的,時間對嗎?)4 月、5 月… 。(問:你說你分10幾次來載?)沒有一次載。(問:一次 載?)沒有,10幾次。(問:可是你剛才告訴檢察官好像說 分3 、4 次,到底是3 、4 次還是10餘次?)3 、4 次。( 問:這是林陳慶在警察局中講的,他說莊天賜每次跟我要30 到60公斤不等,一個月載2 次,他是從94年開始載運過期的 果蠅誘引劑至今,林陳慶講你從94年就開始載,有這回事嗎 ?)沒有。(問:不是從94年就開始載?)對。…(問:你 載的這些丁香油,就你所知是不是過期?)過期的。…(問 :你確定裡面全部都是從嘉農公司載出來的嗎?)對。(問 :你總共載了幾桶的液體就是丁香油出去?)16桶丁香油吧 。(問:都滿的嗎?)有的還沒有滿。(問:那你在過程之 中有沒有使用?)沒有。」等語(見本院卷㈠第143 頁至第 145 頁、第146 頁背面至第148 頁);另譚益進於警詢時亦 供稱:「(問:警方查獲之桶裝廢液地號?查獲不明桶裝廢 液為何人所有?)該地段為卓蘭段2060-4及2061-3地號,該 地段以前是我所有的,現在我已經賣掉了,警方所查獲的不 明廢液是屬於我同事莊天賜所有。(問:桶裝廢液是何時堆 置?當時你有無在場?桶裝溶液為何人載運至你山區?用何 種交通工具?堆置代價有多少?)桶裝廢液是於一個月前( 4 月中旬詳細日期我已忘記),他載到我土地上時我不在場 ,他是用他的貨車載到我山上,我是無償借他暫放的…(問 :警方訊問莊天賜本人表示當時載運不明桶子到你山上有表 示是乳劑類消除果蠅類殺蟲劑,當時你做何反應?有無拒絕 ?)我有跟他表示那種東西不能用,我是沒拒絕他,他跟我 講是暫時寄放,等核准後他會載走。」等語(見苗栗地檢署 102 年度偵字第4206號卷第24頁至第25頁、第27頁至第28頁 )。是由莊天賜證述及譚益進供述可知,○○段000000○00 0000地號土地上所堆置、裝有不明廢液之50加侖鐵桶13桶、 塑膠桶3 桶等,均係莊天賜於102 年4 、5 月間陸陸續續自 嘉農公司所載運之過期「含毒甲基丁香油」,甚且莊天賜於 載運之前曾告知林陳慶其並無領有廢棄物清除執照,亦有向 譚益進表明土地上所堆置係果蠅殺蟲劑,待其向主管機關核 准後會將之載走等事實。
林陳慶於警詢時亦供稱:「(問:莊天賜你是否認識?你與 莊天賜是何關係?有無財務糾紛或仇怨?)我認識。莊天賜



大約於8 、9 年前在嘉農公司,擔任技術員從事農藥塊狀研 磨粉狀之工作。我和莊天賜是同事關係,沒有財務糾紛及仇 怨。(問:莊天賜於何時離職的?)大約於94年間離職的, 正確時間我不記得了。(問:莊天賜與你嘉農公司是否有業 務往來之關係?是從事何工作?)是載運殺蟲、殺菌、除草 劑農藥及肥料等工作。(問:於何時開始在運?時間多久? )是於94年開始載運至今,大概8-9 年了。(問:警方於10 2 年5 月24日上午10時許,在苗栗縣卓蘭鎮坪林里象山農路 查獲莊天賜堆置過期桶裝農藥,是否原屬於你嘉農公司所有 之過期農藥,是否屬實?)是。」等語(見苗栗地檢署102 年度偵字第4206號卷第30頁至第31頁)。是依林陳慶所供稱 ,亦可知莊天賜曾於受僱嘉農公司擔任技術員工作,且於○ ○段000000○000000地號空地上所查扣之50加侖鐵桶13個及 塑膠桶3 個內所盛裝之不明廢液,應係嘉農公司所生產之過 期農藥。
⒊證人即參與本件查緝苗栗縣政府環保局稽查人員邱華烽於審 理時證稱:本件係102 年5 月23日晚間6 點多,由環保局水 質保護科先到現場稽查,由於是民眾於23日下午4 時許通報 食水坑溪有死魚案件,就依陳情人所講地點往上游追查,追 查到卓蘭鎮○○段000000○000000地號,發現有被棄置不明 廢液及塑膠桶,因為當天也比較晚了,故於第2 天即102 年 5 月24日,由水質保護科轉報廢棄物管理科,我們才在5 月 24日到場查核,到現場時就發現靠近食水坑溪旁,有桶子被 鑿破情形,裡面還殘留一些廢液,就依法作蒐證動作,蒐證 過程中發現蒐證的桶子上面有用標籤紙貼著嘉農,再通報由 局裡的系統去查,查到是新竹市嘉農公司(本院卷㈠第82頁 );102 年5 月24日係由苗栗縣政府環保局水質保護科及廢 棄物管理科派員到現場,坪林派出所員警及中區環保督察大 隊王世偉也在場,到場後我們先判斷桶子裡面還有沒有盛裝 廢液,再緊急作一個防護措施,避免有其他廢液繼續流入河 內,24日當天先清點桶裝裡面的廢棄物及空桶,並以噴漆方 式標記編號,避免遺失等語(見本院卷㈠第83頁背面至第84 頁);「(問:何時發現盛裝廢棄物的桶子被移至嘉農公司 ?)7 月初。差不多7 月3 日,7 月3 日我們要去卓蘭現場 看,廢棄物都被移走了,後來我們7 月5 日就直接去嘉農公 司裡面查核,發現廢棄物都在嘉農公司廠區裡。(問:7 月 5 日到嘉農公司採樣時,那些桶子還是你們原先在卓蘭現場 有做標記的桶子嗎?)有部分因為嘉農公司說會有洩露,嘉 農公司已經把它再分裝到別的桶子裡。…(問:你們有問為 什麼桶子會被移回嘉農?他們有事先通知你們嗎?)沒有,



是我們在7 月3 日再到現場去做補正事證動作,結果一看, 東西不見了,我們就趕快通報給大湖分局,就說這個廢棄物 已經被移走了,剛好附近有一個民眾,我們就詢問他廢棄物 是誰移走的,他說6 月底的時候有一台車把這些廢棄物都載 走了,結果我們7 月5 日到嘉農公司,他們就跟我們說東西 已經先被移回嘉農公司存放,我們就到廠內去看,確定是不 是我們當時標示的廢棄物,結果桶子都還在,嘉農公司連剩 餘的桶子也還保留著」等語(見本院卷㈠第86頁背面、第94 頁背面)。證人王世偉亦證稱:「(問:你們5 月24日當時 有請行為人來現場說明嗎?)是。(問;是哪一個行為人到 場?)莊天賜。(問:他怎麼說?莊天賜當天怎麼跟你們說 的?)其實他那一天就說是嘉農這家公司,跟我們在容器上 發現的標籤裡面的那個嘉農是一樣的,他只是說他就是從嘉 農那邊載過來的。(問:全部嗎?)對。(問:他跟你們說 全部桶子都是從嘉農公司載出來的?)對。」等語(見本院 卷㈠第99頁)。此外,卷附編號14蒐證照片(見苗栗地檢署 102 年度偵字第4206號卷第59頁)亦可見,現場查扣某一塑 膠空桶上方確實貼有記載「客戶:嘉農、件數:2 件」之標 籤,復參照莊天賜林陳慶前開所述,佐以嘉農公司於事發 後未經檢警及苗栗縣政府環保局同意,即自行將現場查扣空 桶及裝有廢液之鐵桶、塑膠桶均載回嘉農公司廠房存放之舉 措,足認卓蘭段2061-3地號、2060-4地號土地所發現之50加 侖鐵桶13個及塑膠桶3 個內所盛裝之不明廢液,確係嘉農公 司事業所產生之過期「含毒甲基丁香油」無誤。 ⒋辯護人雖為嘉農公司、林陳慶辯護稱:現場放置50加侖鐵桶 13個、塑膠桶3 個,其內裝載之液體之內容及數量為何?是 否全數為莊天賜向嘉農公司廠長林陳慶分次索取之過期「含 毒甲基丁香油」,事實尚非明確,桶內是否有莊天賜代其他 人處理之有害廢棄物,亦不可知云云置辯(見刑事辯護意旨 狀,本院卷㈡第142 頁至第144 頁)。然查:林陳慶於警詢 時即自承扣案鐵桶及塑膠桶內所盛裝之廢液,係嘉農公司提 供予莊天賜之過期農藥,此核與莊天賜邱華烽王世偉於 本院審理時證述內容及卷附現場照片相符,已詳如前述;且 依邱華烽證述可知,警方於102 年5 月24日前往現場查緝後 ,即當場將現場所有鐵桶及塑膠桶予以編號,以避免遺失, 詎嘉農公司竟未經檢警及苗栗縣政府環保局同意下,逕將上 開鐵桶及塑膠桶於102 年7 月3 日前某日搬回至嘉農公司廠 房內存放,並將部分桶內廢液分裝至其他桶子內。此部分事 實亦據林陳慶於本院審理時供稱:是伊請莊天賜將現場全部 鐵桶及塑膠桶均搬至嘉農公司廠區等語(見本院卷㈢第172



頁)。衡諸常情,倘現場查扣之鐵桶及塑膠桶內之廢液,並 非嘉農公司所有之過期「含毒甲基丁香油」,嘉農公司廠長 林陳慶何需在未經檢警及主管機關同意下,要求莊天賜私自 將該鐵桶及塑膠桶均載運回嘉農公司廠區存放?再者,觀之 林陳慶、嘉農公司於103 年3 月11日當庭庭呈之「莊天賜載 回被任意置放之甲基丁香油」文件(見本院卷㈠第106 頁) 所載:「①6/30,莊先生載來裝有甲基丁香油鐵桶裝10桶、 塑桶裝3 桶、空鐵桶8 桶、空塑桶3 桶(其中裝有甲基丁香 油5 桶鐵桶、破損變形、漏,立即用本廠5 桶回收鐵桶更換 ),更換後之破損鐵桶亦留存以備查。共計有桶數:200L【 按:200 公升即50加侖】空鐵桶8 個、200L空塑桶3 個、裝 有甲基丁香油之200L鐵桶10個、裝有甲基丁香油之200L塑桶 3 個、裝有甲基丁香油之各桶重量如下:200L鐵桶裝:98公 斤、121 公斤、128 公斤、117 公斤、145 公斤、135 公斤 、108 公斤、98公斤、98公斤、183 公斤,合計1,231 公斤 ;200L塑桶裝:75公斤、80公斤、27公斤,合計182 公斤, 總計1,413 公斤。②7/2 莊天賜先生載回被任意置放之200L 空塑桶、20L 空塑桶」等語,且林陳慶莊天賜為求慎重, 復於該文件下方「簽收人」及「載運人」欄位分別簽名。又 嘉農公司自91年起迄103 年間均受農委會防檢局委託代工生 產「含毒甲基丁香油」,有卷附嘉農公司檢具之91年至103 年採購合約書影本各1 份(見本院卷㈡第6 頁至第139 頁、 第176 頁至第196 頁),暨農委會防檢局103 年8 月22日防 檢三字第0000000000號函為證(見本院卷㈡第207 頁)。則 林陳慶身為嘉農公司之廠長,綜理廠內所有事務,嘉農公司 復受託代工生產「含毒甲基丁香油」逾10年之久,其理應係 辨明上開鐵桶及塑膠桶內之不明液體係「甲基丁香油」後, 方於前揭文件上填載「裝有『甲基丁香油』鐵桶裝10桶、塑 桶裝3 桶」等文字,並一一秤量各桶重量,再於文件最末簽 名確認。從而,林陳慶、嘉農公司事後辯稱,案發現場所查 扣之50加侖鐵桶13個、塑膠桶3 個,其內裝載之液體並非全 係嘉農公司所有之過期「含毒甲基丁香油」云云,應是事後 卸責之詞,並不足採。至辯護人另辯護稱:查獲現場其中1 個塑桶有記載「大正鍋爐」之字樣,可認現場廢液並非來自 嘉農公司。惟證人邱華烽莊天賜於本院審理時均證稱,未 曾見現場查獲之鐵桶或塑桶上有「大正鍋爐」等字樣(見本 院卷㈠第92頁背面、第146 頁背面),且卷內警方所拍攝之 現場蒐證照片亦未見有辯護人所稱貼有「大正鍋爐」字樣之 塑桶(見苗栗地檢署102 年度偵字第4206號卷第53頁至第59 頁),自難憑此而對嘉農公司及林陳慶為有利之認定。



㈢現場查鐵桶及塑桶內之過期「含毒甲基丁香油」,屬嘉農公 司事業所產生之一般事業廢棄物,嘉農公司並未向農委會申 請個案再利用,而過期「含毒甲基丁香油」目前亦無回收再 利用之技術:
⒈按廢棄物清理法所稱廢棄物,分為一般廢棄物及事業廢棄物 ,所謂事業廢棄物則係指農工礦廠(場)、營造業、醫療機 構、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事業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 機構、學校或機關團體之實驗室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 之事業機構,所產生具有毒性、危險性,其濃度或數量足以 影響人體健康或污染環境之有害事業廢棄物,與有害事業廢 棄物以外之一般事業廢棄物,廢棄物清理法第2 條定有明文 。依嘉農公司所提出「含毒甲基丁香油」之製程流程圖所示 (見103 年10月31日刑事呈報狀被證8 ,本院卷㈢第64頁) ,「含毒甲基丁香油」係屬「190014殺蟲劑製造程序」,製 程後如品檢成品每月產量3 公噸,會殘留0.25公噸之「其他 未歸類之一般事業廢棄物D-2499」;另觀諸卷附嘉農公司事 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記載:項次8 ,廢棄物代碼名稱「D-24 99」屬「其他未歸類之一般事業廢棄」係「190014殺蟲劑製 造程序、製程桶槽內所殘留的粉末或溶劑,將靜置於桶槽內 待下次製造此製程時回收使用」等文字(見本院卷㈢第31頁 )。可知嘉農公司受農委會防檢局委託,於該公司位於新竹 市○○里○○路0 號工廠代工生產「含毒甲基丁香油」,而 製程中生產桶槽內會殘留一定數量之溶液,此業據嘉農公司 於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以代碼「D-2499」申報,屬「其他未歸 類之一般事業廢棄物」,則嘉農公司、林陳慶辯稱製程中所 殘留「含毒甲基丁香油」係屬有價值回收料,並非事業廢棄 物云云,自不可採。
⒉嘉農公司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及製程流程圖雖均記載,「D-24 99其他未歸類之一般事業廢棄」僅需靜置於桶槽內待下次製 造此製程時回收使用,無需清除、中間處理等語;然此應係 指未逾兩年有效期限之「含毒甲基丁香油」,如係過期「含 毒甲基丁香油」,目前並無回收再利用之技術。有下列證據 可證:
①農委會防檢局103 年8 月22日防檢三字第0000000000號函覆 本院稱:「本局102 年度『含毒甲基丁香油誘殺劑委託加工 、包裝及配送』採購案係委託嘉農公司辦理。前揭採購案代 工期間係指決標次日起210 日內,供加工的產品原料包含甲 基丁香油(誘引劑)及乃力松(殺蟲劑),其中甲基丁香油 由本局提供並經檢單位檢測其成分與含量符合,另乃力松為 嘉農公司自行供給…本局未委託嘉農公司回收過期含毒甲基



丁油誘殺劑,過期之誘殺劑得依事業廢棄物處理,目前無回 收再利用之技術」等語(見本院卷㈡第207 頁);甚且,證 人即農委會農產試驗所應用動物組人員黃毓斌於本院審理時 亦證稱:我們因接受防檢局果實蠅共同防制計畫,曾前往嘉 農公司檢驗資材「含毒甲基丁香油」,是防檢局委託我們去 的,因為「含毒甲基丁香油」誘引劑的配方是我們研發出來 的,1 年大概要去嘉農公司3 至4 次,約每2 個月1 次,我 從事這樣驗收的工作至少10年以上了;「含毒甲基丁香油」 配方就是一個香料叫甲基丁香油,可以誘引果實蠅的雄蟲, 被誘引過來以後再加上一個配方,就是農藥乃力松,乃力松 會把果蠅殺掉,因此可以達到控制族群目的。甲基丁香油本 身不含毒,只是一個香料,乃力松才是含毒的農藥,屬有機 磷的殺蟲劑(見本院卷㈡第240 頁至第241 頁)…甲基丁香果蠅誘引劑剛做好時是透明的,它是最怕光,經過光照就 會分解,分解後就會黑掉,黑掉以後就剩磷酸,磷酸就是黑 色的,已經沒有毒藥的成分了,我有再以儀器分析確認過, 確實都沒有毒性,如果是過期的,就是已經分解了,乃力松 已經檢查不出來了等語(見本院卷㈡第243 頁);「(問: 【提示今日庭呈之補充理由書102 年5 月28日現場勘查照片 】左上方的圖桶裝的廢液,它的液體也是深褐色的,是不是 很像你剛剛講的過期的果蠅誘引劑?)對,沒錯。(問:果 蠅誘引劑過期大概要多久的時間?)我們有做過實驗,大概 兩個月以後,如果它是在外界的環境的話,大概乃力松的成 分已經快接近為零了。(問:就是會變質了?)對,就是說 在外界的環境,如果在保存的環境的話,大概還可以撐到1 年。(問:那為什麼這個產品的有效期間是兩年?)不會到 兩年。(問:這是嘉農公司員工施清勇所說的,兩年這個是 不正確的?)沒那麼久。(問:就算保存良好也是一年就會 壞掉了?)它當然是有兩個因素,一個是光,一個是溫度, 光是最主要的,就是光線有照到,溫度如果它放在一個比較 高溫的話更快,這樣的環境就是看貯存的環境,可能一年。 (問:它變質之後,味道上會不會有不一樣?)味道就只剩 下是甲基丁香油的味道。(問:就只有香味?)對。(問: 它變成褐色之後會不會有一些臭味或是其他壞的味道?)不 會,就是磷酸跟跟甲基丁香油的味道。(問:磷酸本身不會 有味道?)不會有味道,就是黑色。(問:所以它的味道不 會產生變化,只有顏色會產生變化?)對,但是甲基丁香油 的純度已經降低了,它原來是98,大概已經剩下50以下了。 (問:那味道上會有什麼樣的變化?)它蟲子還是會來,但 是不會死掉,因為沒有農藥不會死掉。(問:過期之後,它



的狀態果蠅誘引劑是液體的,它會不會變成濃稠還是結塊之 類的?)不會。(問:所以只有顏色會產生變化?)對。( 問:顏色既然已經產生變化了,它有沒有可能再拿回來、經 過什麼化學程序,讓它又變成清澈的果蠅誘引劑?)我不曉 得有沒有這種技術,目前來講我沒有接收到說有這樣的能力 。(問:以你從事20幾年的專業及博士班的學歷,你不知道 現行有有效的技術,可以讓過期的果蠅誘引劑回收再製成成 品?)對。」(見本院卷㈡第243 頁至第244 頁)、「(問 :保存期限的問題,你剛剛有說明是受到光還有溫度的影響 ,這有什麼實際上的實驗數據嗎?)我的文章裡面,在這一 篇文章裡面我們那時候做大概60天而已,60天的資料裡面乃 力松的成分已經不容易檢查出來了,那個環境是放在室外的 ,因為它有照到光,所以就分解掉了,所以這種東西要看放 的環境。(問:你有做過說把含乃力松的甲基丁香油放置在 一個沒有光線、溫度又低的環境,那它可以保持的效力期限 ,你有做過這樣的實驗跟研究嗎?)就像我們去驗收的樣品 ,一直放在冰箱成分都沒有變。(問:如果這樣可以到兩年 或三年嗎?)兩年。」(見本院卷㈡第246 頁背面至第247 頁);「(問:剛剛你有提到甲基丁香油過期之後,據你所 知沒有辦法再回收利用的原因,是因為裡面含有磷酸沒有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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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嘉農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