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調字第42號
聲 請 人 魏世青
代 理 人 李文平律師
代 理 人 張照堂律師
代 理 人 李韋辰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鄒惠月、張清森、潘加嫂即鄒潘加嫂間分割
共有物等強制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本件進入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 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無成立之望者 ,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 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分割共有物等事件,因聲請人 代理人已具狀表示相對人經通知未到庭,顯無調解意願,請 求進入訴訟程序等語,有聲請人代理人民國104年4月8日狀 一紙附卷可參,故可認為本件顯無調解成立之望。依前開民 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毋庸經調解,本院將依 法續行審理。
三、茲聲請人之起訴依法視為聲請調解,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 第1項規定,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3 日
司法事務官 許涴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