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司簡調字,104年度,65號
HLDV,104,司簡調,65,201504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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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簡調字第65號
聲 請 人 陳蕾玉
聲 請 人 陳震
聲 請 人 陳守邦
聲 請 人 陳陸寬
聲 請 人 陳信廷
聲 請 人 陳信宏
前列六人
共同代理人 黃健弘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王志銘王瓊美周鈺信周淑美間塗銷抵
押權登記聲請調解暨起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本件進入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 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無成立之望者 ,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 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聲請人 代理人已表示本件無繼續調解之必要,請求直接進入訴訟程 序等語,有聲請人代理人民國104年4月27日民事聲請狀一紙 附卷可參,故可認為本件顯無調解成立之望。依前開民事訴 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毋庸經調解,本院將依法續 行審理。
三、茲聲請人之聲請調解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規定 ,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 許涴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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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