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951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債 務 人 游建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貳萬肆仟柒佰貳
拾陸元,及其中柒萬柒仟貳佰玖拾柒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三
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
息,暨當期(月)繳款發生延滯時,計付違約金叁佰元,連續
二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二個月計付違約金肆佰元,連續
三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三個月計付違約金伍佰元,惟每
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個月為上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
戶籍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
登記事項卡、營利事業登記證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
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
遷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
失其效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4 日
司法事務官 許涴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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