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1807號
HLDV,104,司促,1807,201504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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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807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債 務 人 林晏妤
債 務 人 鍾榮華
債 務 人 陳瑞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叁萬玖仟貳
  佰貳拾捌元,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
     戶籍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
     登記事項卡、營利事業登記證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
     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
     遷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
     失其效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   日
            司法事務官 許涴琪
附表
104年度司促字第1807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林晏妤、陳│自民國103年1│至民國104年0│年息百分之一點│
│  │139228│瑞蓮、鍾榮│0月01日起  │3月29日止  │八三     │
│  │元  │華    ├──────┼──────┼───────┤
│  │   │     │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
│  │   │     │3月30日起  │      │八三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林晏妤、陳│自民國103年1│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139228│瑞蓮、鍾榮│1月0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華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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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