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40號
原 告 大學光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歐淑芳
訴訟代理人 李文平律師(兼送達代收人)
張照堂律師
複代理人 李韋辰律師
被 告 主富服裝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文貞
訴訟代理人 許正次律師(兼送達代收人)
王泰翔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損害賠償案件,本院原定民國104年4月24日
下午3時30分宣判,因案件繁雜之故,茲延長宣判期日為民國104
年5月14日下午3時30分宣判,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4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楊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4 日
法官書記官 陳柏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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