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3年度,140號
HLDV,103,訴,140,20150424,1

1/1頁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40號
原   告 大學光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歐淑芳
訴訟代理人 李文平律師(兼送達代收人)
      張照堂律師
複代理人  李韋辰律師
被   告 主富服裝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文貞
訴訟代理人 許正次律師(兼送達代收人)
      王泰翔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損害賠償案件,本院原定民國104年4月24日
下午3時30分宣判,因案件繁雜之故,茲延長宣判期日為民國104
年5月14日下午3時30分宣判,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4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楊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4  日
             法官書記官 陳柏志

1/1頁


參考資料
大學光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主富服裝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