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花簡字,104年度,103號
HLDM,104,花簡,103,201504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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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4年度花簡字第103號
聲 請 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彭成杰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4年度
偵緝字第5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彭成杰犯竊盜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 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彭成杰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爰以 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一)被告不思以正當途徑賺取 所需,竊取被害人之財物,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所 為實無足取;(二)被告前有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妨害自 由案件之前案紀錄,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1份 在卷可稽,素行難認良好;(三)被告教育程度為高職肄業 ( 見本院卷第4頁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教育程度註記),自陳職業 為海產批發業,家庭經濟狀況為勉持 (見警卷所附被告警詢 筆錄受詢問人欄之記載 );(四)被告竊盜手段尚屬平和、竊 得財物之價值尚非甚鉅之犯罪情節;(五)被告於警詢時否認 犯行,惟尚能於偵查中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 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 項, 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 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四、如不服本案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 訴(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9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簡鈺昕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抄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政良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4年度偵緝字第55號
被 告 彭成杰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彭成杰前因涉犯妨害自由案件,於民國103年10月11日,經 本署檢察官以103年度偵字第4812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 起訴期間,自103年10月11日起,至104年10月10日止。惟仍 不知警惕,於103年10月12日0時許,騎乘其姊彭燕貞所借用 之車牌號碼000-000號重型機車,並於日0時24分許,至位於 余貴鐘所經營位於花蓮縣花蓮市○○路000號之便利超商店 內,以徒手之方式,竊取余貴鐘所有之遊戲光碟1片,並放 置在其肩背包內,於離開上址便利商店櫃檯時,僅支付在其 手上之遊戲光碟1片,至於所竊取並放置在肩背包內之遊戲 光碟並未結帳,而離開上址便利商站。嗣余貴鐘發現其所有 之遊戲光碟有短少,經調閱監視器,始悉上情。二、案經余貴鐘訴請花蓮縣警察局花蓮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彭成杰於偵訊時坦承不諱,核與告 訴人余貴鐘於警詢指訴之情節大致相符,並有監視照片9張 附卷可稽。足徵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本件事 證明確,其犯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彭成杰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之第1項普通竊盜罪嫌 。至告訴及報告意旨認被告係竊取3片遊戲光碟,並非1片, 認另外2片亦遭被告竊取云云。惟訊據被告固坦承有前開竊 取犯行,惟僅坦承竊取1片等語。經查,雖本件被告確有竊 取告訴人所有之遊戲光碟,惟依卷附之監視照片,並無法認 定被告竊取幾片,而告訴人亦無法提出另外2片遊戲光碟, 亦係遭被告所竊取之證據,是尚難以就此部分,認被告涉犯 竊盜罪嫌。而此部分縱經起訴,亦與前開起訴之犯罪事實, 具有實質上一罪關係,而為起訴效力所及,爰不另為不起訴 處分之諭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9 日




檢 察 官 卓 俊 忠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參考法條:刑法第320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普通竊盜罪、竊佔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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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