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94號
聲 請 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境朗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森林法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
管束(104年度執聲付字第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境朗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境朗因違反森林法等案件,經臺灣 花蓮地方法院於民國103年7月28日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 後,在監獄執行中,於 104年4月2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 第93條第2 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 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保安處分於裁判時併 宣告之。但本法或其他法律令有規定者,不在此限;依刑法 第96條但書之保安處分,由檢察官聲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 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 項定有明 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易字第212號判 處有期徒刑7月、7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確定;又因違反 森林法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訴字第10號判處有期徒刑8月 、罰金新臺幣33,852元確定。上開各案件之宣告刑即有期徒 刑部分,復經本院以103年度聲字第485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 徒刑1年6月確定,於103年2月20日送監執行,於執行中經法 務部矯正署以104年4月2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 釋,刑期終結日原為104年8月19日,而其縮短刑期後刑期終 結日則為 104年8月7日(刑後尚須執行上開森林法案件關於 罰金部分之易服勞役33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 104年4月2 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花蓮監 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本院依職權調查之臺灣高 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紙在卷可查。經本院審核有關文 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 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3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施建榮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程尹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