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4年度,11號
TTDV,104,除,11,201504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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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11號
聲 請 人 蔡韻如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一紙(下稱系 爭支票)不慎遺失,業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27號裁定 准許公示催告在案,並已刊登於民國103年9月9日皇家時報 第3全國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 聲請判決宣告系爭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系爭支票業經本院於103年9月2日以103年度司催字第27號 裁定准許公示催告在案,本件聲請人亦將裁定內容全文登載 於103年9月9日皇家時報第3全國版,且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 於104年2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而聲請人復於申 報權利期間屆滿後3 個月內,聲請宣告系爭支票無效等情, 業據聲請人提出上開報紙為證,復經本院職權調閱上開民事 卷宗審核無訛,足堪認定。聲請人聲請宣告系爭支票無效, 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徐晶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楊茗瑋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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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 104年度除字第1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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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票人 │ 付款人 │ 支票號碼 │ 票載發票日 │ 票面金額 │備考│
│ │ │ │ │ │(新臺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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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郁正建設有限公司│玉山銀行臺東分行│ AK0000000│103年9月11日│140,000元 │ │
│ │鄭忠岳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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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郁正建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