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章程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聲字,104年度,192號
TTDV,104,聲,192,201504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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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92號
聲 請 人 嚴長壽
關 係 人 財團法人公益平台文化基金會
上列聲請人請求變更章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公益平台文化基金會捐助暨組織章程准予變更如附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又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 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 請,為必要之處分;另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 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 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及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為因應業務擴充需求,廣納社會資源, 故修正章程第2 條之宗旨及第5 款、第9 款,增列第11款、 第12款,原第11款移列為第13款,並增列第16條第6 項。爰 請求裁定准予變更章程如附表所示。
三、經查,財團法人公益平台文化基金會業於民國100 年7 月19 日經臺東縣政府許可設立,經本院核准發給法人登記證書, 嗣經第二屆第六次董事會會議於103 年12月17日決議修正章 程如附表所示,並經臺東縣政府104 年1 月19日府文推字第 0000000000號函准予備查等情,有聲請人提出之董事會會議 紀錄、捐助暨組織章程之新、舊條文及修正對照表、法人登 記證書、臺東縣政府函文在卷可稽。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變 更財團法人公益平台文化基金會捐助暨組織章程如附表所示 ,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無違背,並與民法關於法人之規 定亦無牴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徐晶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楊茗瑋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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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條號 │ 准許變更後之條文 │ 原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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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前言 │本會以整合社會資源、建立公│本會以整合社會資源、建立公│
│ │益平台、促進文化發展、透過│益平台、促進文化發展、培育│
│ │教育使偏鄉在地人才具文化及│偏鄉人才為宗旨。 │
│ │國際視野,進而回饋鄉里為宗│ │
│ │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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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第5款 │五、文化、教育及非營利組織│五、文化議題的研究、規劃與│
│ │ 等相關議題的研究、規劃│ 出版。 │
│ │ 與出版。 │ │
├──────┼─────────────┼─────────────┤
│第2條第9款 │九、提供在地獎助學金及推動│九、推定偏鄉優質教育發展及│
│ │ 偏鄉優質教育發展。 │ 國際學術交流。 │
├──────┼─────────────┼─────────────┤
│第2條第11款 │十一、培養在地國際化人才並│十一、其他符合本會設立宗旨│
│ │ 促進國際學術交流。 │ 之相關公益性文化藝術│
│ │ │ 事務活動。 │
├──────┼─────────────┼─────────────┤
│第2條第12款 │十二、培訓文化、教育及非營│(無) │
│ │ 利組織相關師資與人才│ │
│ │ ,最終達到提升偏鄉文│ │
│ │ 化與教育深度與厚度,│ │
│ │ 及非營利組織效能的目│ │
│ │ 的。 │ │
├──────┼─────────────┼─────────────┤
│第2條第13款 │十三、其他符合本會設立宗旨│(無) │
│ │ 之相關公益性文化藝術│ │
│ │ 事務活動。 │ │
├──────┼─────────────┼─────────────┤
│第16條第6項 │第5 次修正於民國103 年12月│(無) │
│ │17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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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