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1613號
TTDV,104,司促,1613,201504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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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613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代 理 人 黃國基
債 務 人 羅賢德
      羅寶玉
      羅敏暖
      羅敏慧
      羅賢治
一、債務人羅賢治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拾陸萬捌仟柒佰柒拾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
二、如對債務人羅賢治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羅寶玉羅敏暖
  、羅敏慧於繼承被繼承人羅永生之遺產範圍內給付之,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
  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3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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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金       額 │    利        息    │     違       約       金  │
│ │         ├──────────┬──────┼──────────┬─────────────┤
│號│ (新 臺 幣)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   利     率   │
├─┼─────────┼──────────┼──────┼──────────┼─────────────┤
│ │ 344,100元    │ 103年9月16日起至 │ 20%   │ 103年10月17日起至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 │
│1│         │ 清償日止     │      │ 清償日止      │率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 │
│ │         │          │      │          │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 │
├─┼─────────┼──────────┼──────┼──────────┼─────────────┤
│ │ 24,670元    │ 103年8月16日起至 │ 20%   │ 103年9月17日起至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 │
│2│         │ 清償日止     │      │ 清償日止      │率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 │
│ │         │          │      │          │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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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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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