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613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代 理 人 黃國基
債 務 人 羅賢德
羅寶玉
羅敏暖
羅敏慧
羅賢治
一、債務人羅賢治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拾陸萬捌仟柒佰柒拾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
二、如對債務人羅賢治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羅寶玉、羅敏暖
、羅敏慧於繼承被繼承人羅永生之遺產範圍內給付之,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
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3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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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金 額 │ 利 息 │ 違 約 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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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 (新 臺 幣)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 利 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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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44,100元 │ 103年9月16日起至 │ 20% │ 103年10月17日起至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 │
│1│ │ 清償日止 │ │ 清償日止 │率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 │
│ │ │ │ │ │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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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4,670元 │ 103年8月16日起至 │ 20% │ 103年9月17日起至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 │
│2│ │ 清償日止 │ │ 清償日止 │率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 │
│ │ │ │ │ │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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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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