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1524號
TTDV,104,司促,1524,20150416,1

1/1頁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524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銘淵
債 務 人 曾志斌即嘉宬工程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伍仟捌佰玖拾壹元,及自
  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000000000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
    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03年12月止,
    共積欠電信費新臺幣15,891元正,迭經催繳,迄未清償
    。
 (二)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
    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相關欠費子號: 0000000000。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6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6  日
          書 記 官 張春梅

1/1頁


參考資料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