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1505號
TTDV,104,司促,1505,201504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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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505號
債 權 人 元誠第一基金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債 務 人 潘宏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萬貳仟捌佰叁拾伍元,及自
  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
  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6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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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誠第一基金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