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435號
債 權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添昌
債 務 人 廖秀滿即益勝鐵工廠
李福來
李柏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柒拾貳萬貳仟壹佰零叁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三點七八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
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
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
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4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