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1435號
TTDV,104,司促,1435,201504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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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435號
債 權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添昌
債 務 人 廖秀滿即益勝鐵工廠
      李福來
      李柏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柒拾貳萬貳仟壹佰零叁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三點七八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
  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
  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
  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4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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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