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1204號
TTDV,104,司促,1204,201504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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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204號
債 權 人 臺東縣長濱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王掙強
代 理 人 曾豐明
債 務 人 胡玉桂
      胡平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拾叁萬陸仟叁佰肆拾伍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
  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6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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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金       額 │    利         息      │     違     約      金        │
│ │         │                    │                           │
│ │         ├─────────────┬──────┼──────────┬────────────────┤
│號│ (新 臺 幣)  │起 迄 日(民 國)   │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   利    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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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000元     │ 103年10月15日起至    │百分之1.5  │ 103年11月16日起至 │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全國農業金
│ │         │ 清償日止        │      │ 清償日止     │庫基準利率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
│ │         │             │      │          │部分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20%計算  │
│1 ├─────────┼─────────────┼──────┼──────────┼────────────────┤
│ │125,345元     │ 103年10月15日起至    │百分之1.5  │ 103年11月16日起至 │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全國農業金
│ │         │ 清償日止        │      │ 清償日止     │庫基準利率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
│ │         │             │      │          │部分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20%計算  │
├─┴────┬────┴─────────────┴──────┴──────────┴────────────────┤
│ 備   註 │ 本件起訴時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為2.956%                                  │
│      │                                                     │
└──────┴─────────────────────────────────────────────────────┘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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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