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201號
債 權 人 臺東縣長濱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王掙強
代 理 人 曾豐明
債 務 人 胡平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肆萬柒仟捌佰捌拾叁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行政院
原住民族委員會規定之利率百分之一點五計算之利息,與自
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
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
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6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