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原訴字,103年度,9號
TTDV,103,原訴,9,201504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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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原訴字第9號
原   告 張發財
訴訟代理人 王丕衍律師
被   告 蔡忠輝
訴訟代理人 陳信伍律師
被   告 蔡蓮花
      蔡小菊
      蔡連美
      蔡連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於民國104 年3 月19日言
詞辯論終結,玆因尚有應調查事項,爰裁定再開辯論,並指定民
國104 年4 月30日下午3 時10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徐晶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楊茗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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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