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原訴字第9號
原 告 張發財
訴訟代理人 王丕衍律師
被 告 蔡忠輝
訴訟代理人 陳信伍律師
被 告 蔡蓮花
蔡小菊
蔡連美
蔡連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於民國104 年3 月19日言
詞辯論終結,玆因尚有應調查事項,爰裁定再開辯論,並指定民
國104 年4 月30日下午3 時10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徐晶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楊茗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