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90年度,1151號
TPDV,90,除,1151,2001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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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除字第一一五一號
  聲 請 人 永業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乙○○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八年度催字第五三二二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四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十六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劉又菁
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十六   日                    法院書記官 黃瓊滿~F0
~T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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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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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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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孫正芬      │花蓮區中小企業銀行│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五日 │叁萬叁仟伍佰貳拾│AD一一八一八八│  │
│ │         │台北分行     │           │肆元      │四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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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永業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