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4年度,109號
TTDM,104,聲,109,201504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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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0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周瑞財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假釋
中付保護管束(104年度執聲付字第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周瑞財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周瑞財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案件,經本院判處罪刑確定,合計刑期為有期徒刑10年8 月 ,現在監執行中,嗣經法務部於民國104 年4月2日以法授矯 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 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 刑法第93條第2項及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本件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 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0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朱貴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檢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凌浚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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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