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原附民字,104年度,7號
TTDM,104,原附民,7,20150429,1

1/1頁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原附民字第7號
原   告 林鼎翔
      林煒捷
上 二 人
法定代理人 林玉霞
上 二 人
訴訟代理人 王舒慧律師
被   告 王景翔
      陽智和
      方俊霖
      梁致傑
      陳孟憲
被 告 兼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廖翊喬
      陳智成
被   告 侯銘玹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侯王碧玉
      侯榮作
上列被告等因傷害致死等案件(103年度原訴字第39號),經原
告二人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
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
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9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昆南
                   法 官 陳盈螢
                   法 官 郭世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士偉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9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