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佔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自字,103年度,6號
TTDM,103,自,6,201504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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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自字第6號
自 訴 人 東美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米
被   告 何大發
      鍾傑丞
上列自訴人對於被告何大發鍾傑丞竊佔案件,提起自訴,本院
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自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自訴意旨如附件「自訴狀」所載。
二、按自訴之提起,應委任律師行之;自訴人未委任代理人,法 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委任代理人,逾期仍不委任者,應諭 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19 條第2 項、第329 條第 2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不受理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同法第343 條準用第307 條亦明。
三、查本件自訴人東美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對被告何大發及鍾傑 丞提起自訴,其提起自訴雖曾分別委任陳益盛律師李曼君 律師及毛書傑律師為代理人,然上開3 位律師均已解除委任 ,本院前於民國104 年4 月7 日裁定命自訴人應於收受送達 後5 日內補正委任律師為自訴代理人,前開裁定於同年月9 日送達至自訴人及法定代理人「臺東縣卑南鄉○○村○○路 00巷0 號1 樓之1 」之設址地及居所,並由自訴人之受僱人 簽收,此有本院送達證書2 紙在卷可證。惟自訴人逾期仍未 補正,從而本件自訴之起訴程式即有未備,爰不經言詞辯論 ,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29 條第2 項、第343 條、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9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馬培基
法 官 楊惠如
法 官 林彥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請書具不服之理由狀,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高竹瑩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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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東美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