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佔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自字,103年度,6號
TTDM,103,自,6,201504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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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自字第6號
自 訴 人 東美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米
上列自訴人因被告何大發鍾傑丞竊佔案件,提起自訴,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自訴人東美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向本院提出委任狀,委任律師為代理人。
理 由
一、按自訴人應委任代理人到場;前項代理人應選任律師充之, 刑事訴訟法第37條第1 項前段、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復按 自訴人未委任代理人,法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委任代理人 ;逾期仍不委任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同法第329 條第 2 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自訴人東美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以被告何大發鍾傑丞涉犯竊佔罪嫌提起自訴,其提起自訴雖曾分別委任陳 益盛律師、李曼君律師毛書傑律師為代理人,然上開3 位 律師均已解除委任,此有卷附刑事解除委任狀2 紙可稽,經 核與刑事訴訟法上開規定之意旨不符,依前揭刑事訴訟法第 329 條第2 項前段之規定,爰裁定命自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 後5 日內補正,即應委任律師代理人。自訴人如逾期不補正 ,即依同條項後段之規定,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併此敘明 。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29 條第2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7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馬培基
法 官 楊惠如
法 官 林彥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高竹瑩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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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東美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