殺人未遂等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原訴字,103年度,1號
TTDM,103,原訴,1,201504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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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原訴字第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鼎龐
選任辯護人 蕭享華律師(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被   告 黃嘉豪
選任辯護人 許仁豪律師(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被   告 丁順成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丁經岳
上列被告等因殺人未遂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玆因尚有應行調
查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4年4月9日下午2時10
分在本院第七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昆南
                   法 官 郭世顏
                   法 官 吳俐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吳明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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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