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原訴字第1號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鼎龐選任辯護人 蕭享華律師(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被 告 黃嘉豪選任辯護人 許仁豪律師(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被 告 丁順成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丁經岳上列被告等因殺人未遂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玆因尚有應行調查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4年4月9日下午2時1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昆南 法 官 郭世顏 法 官 吳俐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吳明學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