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90年度,1117號
TPDV,90,除,1117,2001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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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除字第一一一七號
  聲 請 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三六四三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年一月三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二十二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 雯 惠
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日~B法院書記官 魏淑娟
~F0
~T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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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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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張 數│股  數│
│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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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懷德染化股份有限公司     │八二─ND─00六九一四─0│壹  │壹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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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懷德染化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