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4年度,109號
TNDV,104,除,109,201504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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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109號
聲 請 人 李和隆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4年4月7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股票,因遺失, 前經聲請公示催告,並依本院103年度司催字第272號公告刊 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 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股票無效等語。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此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核與本院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相符 ,可信為真正。茲因附表所載之股票,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 ,並經聲請人於民國103年6月25日刊登新聞紙後,其申報權 利期間已於104年12月25日屆滿,期間內均無人向本院申報 權利及提出原股票。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 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款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黃稜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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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4年度除字第10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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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張 數│股 數│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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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新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90-NX-2102-9 │1 │6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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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