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260號
原 告 威豐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長勳
訴訟代理人 張藝騰律師
上列原告對被告銜威室內裝修有限公司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858,69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9,414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莊政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楊琄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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