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4年度,260號
TNDV,104,補,260,201504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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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260號
原   告 威豐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長勳
訴訟代理人 張藝騰律師
上列原告對被告銜威室內裝修有限公司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858,69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9,414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莊政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楊琄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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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銜威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威豐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