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257號
原 告 黃泰元
送達代收人 陳宏義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丁炎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原告主張債權不存在之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3,370,867元【計算式:3,914,662元(被告聲請
執行之債權金額)-543,795元(原告主張逾此數額之債權不存
在)=3,370,867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4,462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 獻 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 鎧 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