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4年度,224號
TNDV,104,補,224,201504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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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224號
原   告 宏華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政淦
訴訟代理人 謝佳諭
上列原告與被告大亞聯合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
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繳納裁判費新臺幣肆仟元,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民事訴訟採有償主義,原告起訴應繳納裁判費,裁判費之 徵收,依訴訟係因財產或非因財產權起訴,分別定徵收標準 。其因財產權而起訴者,按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依比例 累退制計算徵收之,其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徵收裁判費新 臺幣3000元,於非財產權之訴,並為財產權上之請求者,其 裁判費分別徵收之,觀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 規定自明。又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其訴訟標的之法律 關係為回復名譽請求權,係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另原告之 訴,有同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 補正,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亦為同法第1項所明定。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依卷附之原告起訴狀所載, 訴之聲明第1項係請求被告等應連帶給付27,100元及遲延利 息,訴訟標的金額為27,1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訴之聲明第2項係請求被告應共同於蘋果日報A疊以半版 之版面刊登如起訴狀附件1所示之道歉聲明一日,依前開說 明,係因非財產權而起訴,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 依前開規定,並應與第1項聲明之財產權訴訟之裁判費分別 徵收。
綜上,本件訴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合計為4,000元(計算 式:1,000元+3,000元=4,0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 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孫玉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莊淑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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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亞聯合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宏華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