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221號
原 告 陳銚壬
訴訟代理人 陳柏中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虹均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8,69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6,61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鈺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洪翊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