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優先承購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4年度,219號
TNDV,104,補,219,201504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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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219號
原   告 林華國
訴訟代理人 林育慧
      吳盧生
以上原告與被告黃東明洪藝庭間確認優先承購權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之價額,使本院
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即臺南市○○區○○段
000地號房地於強制執行程序中之拍定金額,並請提出相關證明
),及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
節之規定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鄭瓊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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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