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4年度,216號
TNDV,104,補,216,201504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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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216號
原   告 吳丙興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兼文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下同)1,195,50
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雯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陳著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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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