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212號
原 告 綠邦實業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尊景
原 告 欽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惠貞
原 告 名匠設計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學儀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迺良律師
李振華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國立臺灣歷史博物館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85,900,015(計算式:55,580,888+20,054,237+10,264,890
=85,900,01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68,008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杭起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蘇玟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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