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210號
原 告 孫林梅
呂金鳳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林序蘭、李春蘭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5,230,500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2,
87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葉淑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姝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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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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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地 號 │ 面 積 │每平方公尺之│ 原告之 │ 土地價值 │
│ │ │(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 權利範圍 │ (新臺幣) │
│ │ │ │ (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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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臺南市麻豆區 │ 9,510 │ 1,100元 │孫林梅1/4 │5,230,500元 │
│ │謝厝寮段3地號 │ │ │呂金鳳1/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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