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4年度,210號
TNDV,104,補,210,201504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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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210號
原   告 孫林梅
      呂金鳳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林序蘭李春蘭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5,230,500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2,
87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葉淑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姝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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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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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地   號 │ 面  積 │每平方公尺之│ 原告之 │ 土地價值 │
│  │       │(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 權利範圍 │ (新臺幣) │
│  │       │      │ (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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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臺南市麻豆區 │  9,510  │ 1,100元  │孫林梅1/4 │5,230,500元 │
│  │謝厝寮段3地號 │      │      │呂金鳳1/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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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