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205號原 告 陳慧珊被 告 莊曜宗右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而起訴,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叁千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念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慧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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