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除侵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4年度,205號
TNDV,104,補,205,201504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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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205號
原   告 陳慧珊
被   告 莊曜宗
右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而起訴,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叁千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念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慧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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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