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203號
原 告 毛森江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李秋冬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000,000元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麗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楊宗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