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迴避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聲字,104年度,37號
TNDV,104,聲,37,201504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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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37號
抗 告 人 郭勛牟
      郭名洲
      郭芫彰
上三人共同
代 理 人 黃文潭
上抗告人即聲請人就本院於民國104年3月31日所為聲請法官迴避
事件之裁定提出異議,應認係對該裁定不服而提起抗告。惟查,
提起抗告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命抗
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林 福 來
                  法官 洪 碧 雀
                  法官 王 獻 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8  日
               書 記 官 李 鎧 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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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