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繼字第66號
聲 請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上列聲請人為被繼承人杜碧林指定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者,由親屬會議於一個月 內選定遺產管理人,並將繼承開始及選定遺產管理人之事由 ,向法院報明;又第1178條所定之期限屆滿,無繼承人承認 繼承時,其遺產於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如有賸餘, 歸屬國庫;再者繼承人有無不明而不能依民法第1177條選定 遺產管理人時,得由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選任之,民法第11 77條、第1185條及第1178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是依上開 規定,如已有利害關係人為被繼承人向法院聲請選任遺產管 理人,自無再由其他利害關係人重複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 人之必要,否則,即為欠缺權利保護要件,應予駁回。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向本院聲請為被繼承人杜碧林(男,民國 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民國93 年2月1日死亡)選任遺產管理人。惟經本院依職權查詢,本 件被繼承人杜碧林業經第三人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向本院聲請 為其選任遺產管理人,並經本院94年度財管字第13號裁定選 任改制前之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南區辦事處台南分處為被 繼承人杜碧林之遺產管理人,此有本院索引卡查詢資料表1 件在卷足憑,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案號卷宗查核無訛。 今聲請人提出本件聲請,即為重複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 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9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孫慈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林木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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