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予標售被繼承人遺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04年度,305號
TNDV,104,司繼,305,201504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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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繼字第305號
聲 請 人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南市榮民服務處
法定代理人 朱維忠 
上列聲請人聲請准予標售被繼承人吳裕華之遺產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書狀,應載明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非訟事件法第 30條第1項第4款定有明文;又非訟事件之聲請,欠缺法定要 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 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30條之1亦有明文。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准予標售被繼承人吳裕華之遺產,經 本院以104年3月18日南院崑家厚104年度司繼字第305號函通 知聲請人限期補正,提出門牌號碼「臺南市左鎮區○○里○ ○00號之2」未辦理保存登記建物為被繼承人吳裕華所出資 興建之證明。該函並於104年3月23日送達聲請人,有本院送 達證書1件在卷為憑。然聲明人逾期迄未補正上開事項,致 本院無從審酌,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30 條之1,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4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薛建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5 日
書 記 官 李翠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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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