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4年度,86號
TNDV,104,司拍,86,20150401,1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拍字第86號
聲 請 人 廖志偉
相 對 人 翁惠滿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 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03年2月25日向聲請人借 款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約定清償日期為103年5月 21日,並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為擔保, 經登記在案。詎相對人屆期未依約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 物,以資受償。
三、聲請人本件聲請,業據其提出本票、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 項權利證明書等件影本及不動產登記謄本為證,經核尚無不 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 日
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 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四、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 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 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 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 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 證明書)
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六、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 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



,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 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吳進飛
┌─────────────────────────────┐
│附表: 104年度司拍字第86號│
├──┬────────────────┬─┬────┬──┤
│ │土 地 坐 落│地│面 積│ │
│編號├───┬────┬───┬───┤ ├────┤權利│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地 號│目│平方公尺│範圍│
├──┼───┼────┼───┼───┼─┼────┼──┤
│001 │臺南市│新營區 │茄苳段│267 │建│56.00 │全部│
├──┼───┼────┼───┼───┼─┼────┼──┤
│002 │臺南市│新營區 │茄苳段│267-1 │建│68.00 │全部│
└──┴───┴────┴───┴───┴─┴────┴──┘
┌──────────────────────────────────┐
│附表(建物)︰ 104年度司拍字第86號│
├──┬─┬──────┬────┬────┬─────────┬──┤
│ │ │ │ │建築式樣│ 建 物 面 積 │ │
│ │建│ │ │ ├─┬─┬─┬─┬─┤權利│
│ │ │ │ │主要建築│一│二│三│合│面│ │
│編號│ │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 │ │ │ │積│ │
│ │ │ │ │材 料 及│ │ │ │ │ │ │
│ │號│ │ │ │ │ │ │ │單│範圍│
│ │ │ │ │房屋層數│層│層│層│計│位│ │
├──┼─┼──────┼────┼────┼─┼─┼─┼─┼─┼──┤
│001 │30│臺南市新營區│臺南市新│3層樓房 │63│63│43│17│平│全部│
│ │4 │茄苳脚22號 │營區茄苳│鋼筋混凝│.8│.8│.5│1.│方│ │
│ │ │ │段267、2│土造 │8 │8 │2 │28│公│ │
│ │ │ │67-1地號│ │ │ │ │ │尺│ │
└──┴─┴──────┴────┴────┴─┴─┴─┴─┴─┴──┘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