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4年度,61號
TNDV,104,司拍,61,20150428,1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拍字第61號
聲 請 人 何春福
相 對 人 陳篤剛即陳吳玉配之繼承人
      時陳菊華即陳吳玉配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此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 用之。又依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17條之規定,於民法物權編 96年9月28日修正施行前所設定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亦適用 之。次按除另有規定外,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承受被繼承 人財產上一切權利、義務,並於因繼承所得遺產範圍內,負 連帶清償責任。民法第1148條第1項前段、第1153條第1項, 亦有明確規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第三人陳吳玉配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 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545, 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85年5月31日 起至86年5月31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 償日期,經登記在案。嗣第三人於85年5月31日向聲請人借 款545,000元,約定清償日期為86年5月31日。詎第三人屆期 未依約清償,且已於103年4月5日死亡,相對人均為第三人 之繼承人,其等就附表所示之不動產,雖尚未辦理繼承登記 ,惟皆已因繼承之關係承受原屬第三人財產上一切權利及義 務,附表所示不動產既為第三人之遺產,依前開說明,聲請 人自得就附表所示不動產對相對人行使抵押權。聲請人為此 以第三人之全體繼承人為相對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金錢借用證 等件影本及不動產登記謄本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 10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 其中相對人時陳菊華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 見;相對人陳篤剛於收受該通知後則具狀陳稱:否認本件抵 押債權存在,並主張聲請人據以提出本件聲請之債權已罹於 時效云云。惟抵押權人聲請法院准許拍賣抵押物之裁定屬非 訟事件,採形式審查,本件聲請人就已依法登記之抵押權, 既已提出形式外觀完備之債權證明文件,證明抵押債權存在



且其清償期業已屆至,本件聲請即應予准許。至於抵押債權 之存否及其時效是否完成,均需經實體審判始可認定,非本 拍賣抵押物之非訟程序可得審究,相對人如有所爭執,應另 行提起訴訟以資解決,併予敘明。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 訟法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8 日
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 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四、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動態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 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 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 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動態記事 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
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六、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 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 ,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 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吳進飛
┌───────────────────────────────────┐
│附表: 104年度司拍字第61號│
├──┬────────────────┬─┬────┬────────┤
│ │土 地 坐 落│地│面 積│ │
│編號├───┬────┬───┬───┤ ├────┤ 權 利 範 圍 │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地 號│目│平方公尺│ │
├──┼───┼────┼───┼───┼─┼────┼────────┤
│001 │臺南市│白河區 │永安段│431-2 │田│25.00 │全部 │
├──┼───┼────┼───┼───┼─┼────┼────────┤
│002 │臺南市│白河區 │永安段│448 │田│58.00 │209935分之48113 │
├──┼───┼────┼───┼───┼─┼────┼────────┤
│ │臺南市│白河區 │永安段│448-2 │田│365.00 │209935分之48113 │




│003 ├───┴────┴───┴───┴─┴────┴────────┤
│ │分割自:448地號 │
├──┼───┬────┬───┬───┬─┬────┬────────┤
│ │臺南市│白河區 │永安段│448-3 │田│45.00 │209935分之48113 │
│004 ├───┴────┴───┴───┴─┴────┴────────┤
│ │分割自:448地號 │
├──┼───┬────┬───┬───┬─┬────┬────────┤
│ │臺南市│白河區 │永安段│448-4 │田│159.00 │209935分之48113 │
│005 ├───┴────┴───┴───┴─┴────┴────────┤
│ │分割自:448地號 │
└──┴────────────────────────────────┘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