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4年度,16號
TNDV,104,司拍,16,201504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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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拍字第16號
聲 請 人 洪昆良
      洪宗延
相 對 人 郭香吟
      郭奕瑄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 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郭香吟郭奕瑄於民國102年12 月3日共同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下同)2,500,000元,約定 清償日期為103年3月2日,並以其共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 設定抵押權為擔保(債權額比例:聲請人洪昆良洪宗延各 2分之1),經登記在案。詎相對人等屆期未依約清償,為此 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 項權利證明書、借據等影本與土地、建物登記謄本正本等為 證。
三、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 訟法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 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四、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動態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 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 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 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動態記事 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
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六、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 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 ,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 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朱小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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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4年度司拍字第1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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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土 地 坐 落 │地│面 積│ │
│編號├───┬────┬────┬──┤ ├────┤權利範圍│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地號│目│平方公尺│ │
├──┼───┼────┼────┼──┼─┼────┼────┤
│001 │臺南市│ 南區 │ 新興段 │522 │雜│124.22 │全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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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權人:郭香吟郭奕瑄權利範圍各2分之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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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建物)︰ 104年度司拍字第1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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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建築式樣│ 建 物 面 積 │ 附 屬 建 物│ │
│ │建│ │ │ ├─┬─┬─┬─┬─┬─┬─┬─┼──┬─┬─┤權 利│
│ │ │ │ │主要建築│一│二│三│屋│騎│地│合│面│主要│陽│面│ │
│編號│ │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 │ │ │頂│ │ │ │積│ │ │積│ │
│ │ │ │ │材 料 及│ │ │ │突│ │下│ │ │建築│ │ │ │
│ │號│ │ │ │ │ │ │出│ │ │ │單│ │ │單│範 圍│
│ │ │ │ │房屋層數│層│層│層│物│樓│層│計│位│材料│台│位│ │
├──┼─┼──────┼────┼────┼─┼─┼─┼─┼─┼─┼─┼─┼──┼─┼─┼───┤
│001 │45│臺南市南區中│臺南市南│3層樓房 │54│58│58│6.│17│24│21│平│鋼筋│4.│平│全部 │
│ │10│華西路一段20│區新興段│鋼筋混凝│.1│.1│.1│91│.4│.8│9.│方│混凝│47│方│ │
│ │ │6號 │522地號 │土構造 │8 │2 │2 │ │4 │6 │63│公│土構│ │公│ │
│ │ │ │ │ │ │ │ │ │ │ │ │尺│造 │ │尺│ │
├──┴─┴──────┴────┴────┴─┴─┴─┴─┴─┴─┴─┴─┴──┴─┴─┴───┤
│所有權人:郭香吟郭奕瑄權利範圍各2分之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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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